诸多税费减免政策助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潍坊日报 2020-02-09 10:27:14
(记者潘来奎 通讯员张茂锦)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为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央和省在法定权限内出台了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我市第一时间推进相关政策落地。
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对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努力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冠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企业开展新冠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预防新冠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积极鼓励支持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