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
潍坊日报 2020-03-15 10:32:19
本报讯 (记者赵金凤 通讯员董建沅)为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近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市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阶段性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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