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借有风险如何规避有技巧

2020-11-09 10:26:56

  【案例】

  家住青州的高某山有一辆小型客车,今年5月的一天,其弟弟高某亮称有事需要借车用一下。高某山觉得借车人是自己的亲弟弟,而且开车技术还不错,便将车借给了高某亮。

  2020年5月3日11时,高某亮驾驶从高某山处借来的鲁VQU***小型普通客车沿G516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样沿G516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驾驶的三轮车在左转弯时相撞。当时孙某受伤严重,高某亮在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孙某被送往医院后,由于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高某亮、受害人孙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这次事故并没有就此结束,让高某山没想到的是,弟弟开车出的事故,死者家人却将他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相关赔偿。高某山觉得是弟弟开车出的事故,虽然是他的车,但是与自己没什么关系,觉得十分冤枉。

  最终,法院审理:被告高某亮借用被告高某山的车辆使用,事故发生时,高某亮有驾驶资格,被告高某山作为肇事车辆鲁VQU***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在本案中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高某亮赔偿原告朱某某(死者母亲)、王某某(死者妻子)、孙某(死者儿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共计42626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车辆外借后,如果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提醒,车主借车给他人时,应尽到审核义务,确保车和借车人没问题。要认真检查车辆或者嘱咐驾驶员检查车辆,比如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如果出借车辆无安全隐患,车主还要确认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证,驾驶证有没有被暂扣、吊销,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等,此外,还要了解借用人没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形。此外,为车辆购买相应的保险,是有效提高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抗风险能力的途径。

  市民要明白,不借车的并不是不给对方面子,而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保护,也是对一些不符合适驾要求朋友的保护。借车不仅仅是车辆使用权的暂时转移,也关联着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车主一定要谨慎,尽量不要随意把自己的车辆借给别人,不然最终可能会害人害己,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和守法这两根弦,不当“背锅侠”,不欠“良心债”      通讯员安兆宝

记者:常方方/文 责任编辑:李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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