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用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潍坊晚报 2020-12-07 10:33:11

  为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潍坊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专仓)于12月7日启用。

  根据要求,从即日起,凡进入潍坊域内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于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或《**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称“冷链三证”)不齐全的纳入集中监管专仓管理,通过“山东冷链”进行入仓预约。

  集中监管专仓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七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在集中监管专仓的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等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承担。

  纳入集中监管专仓后,经核酸检测、全面消毒合格的,由专仓出具包含核酸检测和消毒信息的《潍坊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货主应按通知在规定时限凭出仓证明提货。进口冷链食品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

  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经复检确认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疫情防控要求做相应处理。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专仓的管理。

  市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注册使用“山东冷链”,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分区存放。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设专柜、专人销售,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严禁销售、采购、运输和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管理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

  “冷链三证”齐全并在“山东冷链”录入的,方可入市。没有“冷链三证”或者“冷链三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能进入潍坊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如实填报信息、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行为,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依据省委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处理;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12月7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食用来源不明或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防范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的风险。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邓永杰/文
责任编辑:沙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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