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拟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央广网 2024-08-15 15:26:03
央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记者门庭婷)8月13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郑州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8月12日至8月21日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手续、审批流程、“阶段性保证+房屋抵押”的担保模式、抵押形式等内容。
据悉,该办法涉及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
办法所述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为资金来源,向购买保障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保障房贷款”)。
办法所称保障房贷款的本质属性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并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发放和回收。
办法明确申请条件为: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认购保障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房贷款。
同时,保障房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其他事项结合保障房来源渠道,对照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批。公积金中心应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批复。
保障房贷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房屋抵押”的担保模式,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同时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此外,保障房贷款发生逾期后,公积金中心及担保机构应及时督促借款人归还逾期。若出现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且借款人拒不归还贷款逾期本息情形,公积金中心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剩余本息,借款人不能提前结清的,判令保障房运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保障房,提前结清贷款剩余本息。